2014年,某国有公司在转让国有资产过程中,与买方发生争议,不服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分别向最高色花堂 和色花堂 申请监督,全国人大代表及辽宁省人大代表均关注此案,最高色花堂 办公厅将此案交由色花堂 办理,为处理好这件时间跨度大,当事人情绪激动,且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案件,色花堂 民行二处对此案高度重视,积极调取案件卷宗,并对案件知情人士进行多方面的调查核实,最终还原案件真实情况,并从合同生效的法律规定及实践角度论述了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向最高色花堂 提请抗诉,色花堂 民行二处的提抗意见获得了最高色花堂 的认可。该案抗诉后,有效的缓和了社会矛盾,并对法院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起到促进作用,对国有资产的依法转让起到监督作用。为此,辽宁省人大代表特意向色花堂 民行二处送来一面写有“业务精湛促和谐,执法如山扬正气”的锦旗。这面锦旗既是对色花堂 民行二处过往工作的肯定,亦是对全处同志的鞭策,同志们将牢记“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将每一件监督案件办成铁案。